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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汕头市施行新版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市残联每年为数百人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大病患者提供救助,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旧版《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到期之际,为进一步惠及残疾人群众,市残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并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意见》明确,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治疗大病患者,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特困职工、优抚对象、原建档立卡脱贫户、恶性肿瘤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一户两残以上、一户多病、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患者。同时调整救助年度,提出:本意见的大病医疗救助,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医保部门大病救助政策的补充,救助对象因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救助标准给予年度一次性救助。救助按自然年度计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救助年度,当年住院当年申请。

新修订的《意见》调整了救助内容与标准。提出:

重点救助对象救助设置2000元的起付点,即当年住院治疗自付费用2000元内由患者自行负担,超出2000元部分自付费用按实进行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患者救助设置4000元的起付点,即当年住院治疗自付费用4000元内由患者自行负担,超出4000元部分自付费用除将最高救助标准由原来的9000元统一调整为10000元外,其他与原救助标准相同,即起付点以上不满1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救助;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2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7000元救助;50000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救助。

为方便基层群众,厘清工作关系,进一步做到便民利民,《意见》将申请受理部门由市残联调整为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

《意见》要求,各级残联要把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办实事重要内容,帮助更多处于困境的残疾人受益。对因病致贫导致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患者,应及时帮助其向慈善机构、有关部门寻求支持。要认真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及时报送救助信息,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对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经济状况骗取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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