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范围与内容
(一)文献档案。反映潮汕地区及我市抗战时期党政军机关、抗日团体发布的文件、布告、报刊、宣传品等;
(二)声像档案。反映潮汕地区及我市抗战历史的老照片、录音录像;
(三)实物档案。抗战时期的军服徽章、地图、证件、奖状、票据契约等实物;
(四)其他与抗战有关的书信、日记、回忆录、口述资料、访谈记录、著作等。
二、征集方法
(一)征集以接受捐赠为主,鼓励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无偿捐赠。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收藏证书。
(二)对确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的档案资料,经与捐赠者协商,可采取寄存、复制等其他方式征集。相关重大事件的当事人、见证者可以“口述史料”的形式,由市档案馆建档保存。
三、注意事项
(一)捐赠者应保证所捐赠档案资料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捐赠的档案资料应为原件,原则上不接受复印件和复制件。
(二)捐赠的档案资料须真实可靠,尽量保持原状,字迹、画面可辨。
(三)照片形式的档案史料,需要提供简要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事由、时间、地点、人物及身份(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等信息。
(四)录音录像形式的档案资料,需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等信息。
(五)实物形式的档案资料,需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实物形成时间、所有者以及承载的内容等信息。
(六)本馆接受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汕头市档案馆档案管理部(技术部)
联 系 人:刘利明
联系电话:0754-86940686
传真号码:0754-88430814
联系地址:汕头市汕汾路12号
邮 编:515041
汕头市档案馆
2025年4月16日
供稿:档案管理部
编辑:朱 琳
初审:许小川
复审:辛伟贤
终审:黄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