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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比较诚信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赵坤:大额请托办事诈骗案不起诉办案复盘 .. ...

2026-8-28 11:44| 发布者:商业参考| 查看:1811| 评论:0|TA的专栏

摘要:河南郑州比较诚信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赵坤:大额请托办事诈骗案不起诉办案复盘
在司法实践中,“找关系、托人办事”引发的诈骗案件十分常见。这类案件案情混杂,人情往来、请托行为与刑事诈骗的边界模糊。当事人往往因为答应帮忙办理事项,收取钱款,一旦事情没能办成,钱款未能及时退还,就容易被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但并非所有办事不成的情况,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下面结合真实办理的安阳雷某诈骗案,以案释法,拆解这类案件的辩护逻辑、关键节点与实务风险。

 一、案件基本案情
安阳雷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指控事实为雷某以能够帮忙请托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260万元款项。被害人将大额资金交付雷某,期待通过雷某的关系达成特定办事目的。后续约定事项并未落地,被害人钱财无法追回,随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定雷某虚构自身办事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巨额财物,将雷某刑事拘留,之后予以逮捕。涉案金额260万,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定罪,量刑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雷某被羁押在看守所长达7个月。

家属多方了解后,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赵坤律师介入本案。赵坤律师执业十五年,国家二级律师,河南省律协刑事、公司法双专业律师,长期处理经济类、诈骗类刑事案件,十分熟悉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工作,始终秉持“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

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已经被逮捕,已经错过了37天审查逮捕黄金窗口期,辩护难度显著提升。赵坤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反复核对全案关键事实:雷某是否确实存在相关人脉资源;接收260万资金之后钱款实际流向;有无为办理委托事项实际开展对接、沟通工作;事情办不成之后,有无逃避沟通、隐匿财产、挥霍钱款的行为;双方沟通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对于办事风险是否有认知。同时调取案卷材料,梳理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证人证言,区分客观证据与单方言词证据。

 二、案件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诈骗罪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大要件:客观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请托办事类诈骗的争议,几乎全部围绕这两点展开。

第一,“办事失败”不等于“虚构能力诈骗”。现实当中,存在行为人确实尝试托关系办事,但受政策、客观条件限制,事情最终无法完成。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客观上没有虚构能力,只是办事失败,属于民事委托纠纷,不能直接定性刑事诈骗。只有行为人自始就没有办事能力,虚构人脉、虚构渠道,收钱之后根本没有开展任何工作,才构成诈骗。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只看事情有没有办成。司法实践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会综合钱款去向:钱款是用于办事的开销,还是被个人挥霍;事情失败之后,行为人是否失联、转移资产、拒不承认收款事实。即便事情没有办成,如果行为人有实际的办事行为,钱款没有被肆意挥霍,也不能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言词证据占比高,客观证据存在短板。这类案件大多是熟人之间请托,很多沟通为口头沟通,没有完整书面记录。被害人报案之后,陈述会偏向于强调对方虚构能力;而当事人供述又会强调自己确实努力办事。双方各执一词,客观书证、聊天记录就成为还原事实的核心。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60万,数额巨大,办案机关容易形成内心预判,认为大额钱款被骗,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辩护要面对的现实压力。

 三、辩护突破方向与关键节点处理
本案当事人已经被逮捕,辩护阵地从审查逮捕阶段转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能够完整看到全部卷宗证据,但想要实现不起诉,难度远高于不批捕。

第一,全面阅卷,区分言词证据与客观书证。律师完整核对卷宗内全部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从流水核查资金去向,看案涉260万资金是否用于案涉请托事项相关支出,是否存在个人挥霍。梳理聊天记录,查找能够印证雷某确实为事项进行沟通对接的记录,用来反驳“自始没有办事能力,纯粹虚构事实”的指控。

第二,多次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不同于简单的书面邮寄材料,针对本案复杂事实,赵坤律师多次申请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把全案证据矛盾点逐项呈现。辩护意见重点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雷某事前虚构办事能力;不能仅以事情未办成,直接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案证据链条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达不到起诉证明标准。

第三,面对退补,把握补充侦查的机会。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两次退补,对辩护而言既是风险,也是机会。辩护律师持续跟进,针对每一次退补提纲,向检察院提出证据审查意见,提示侦查机关补充调取的证据仍然无法补齐定罪的关键链条,部分待核实事实始终没有证据予以印证。

这里存在一个实务误区:很多家属认为,这类案件只要把钱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谅解就一定可以不起诉。但谅解、退赃属于量刑情节,**不能抵消犯罪构成要件的缺失**。即便全额退赔,如果证据上能够证实构成诈骗,依然会提起公诉。本案辩护并没有将退赔谅解作为核心突破口,而是立足于证据本身,指出定罪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经过两轮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本案定罪证据不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被羁押7个月的雷某,得以无罪释放。

 四、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
这一起不起诉案件,给民间请托办事类案件带来诸多现实参考。

第一,厘清民事委托纠纷和刑事诈骗的边界。民间请托办事,本身就伴随极高的失败风险。事情办不成,不等于就是诈骗。区分关键看两点:一是收钱时是否虚构身份、人脉、渠道;二是收钱之后钱款用途,有无实际推进受托事项,是否存在逃避责任、挥霍钱款的行为。

第二,逮捕之后,审查起诉阶段依然存在辩护空间。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有误区,一旦检察院批捕,就觉得案件大局已定,只能等待法院审判。实际上,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通过阅卷,完整梳理证据矛盾,通过提交法律意见、当面沟通,借助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争取不起诉结果。但批捕之后辩护周期长,当事人会持续羁押,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有利。

第三,此类案件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办事一方,涉及大额金钱请托,尽量留存完整聊天记录、沟通凭证。钱款流转做好备注,保留办事过程中对接、沟通的相关记录。口头约定,一旦后续发生纠纷,会面临事实无法还原的困境。

第四,辩护不能唯结果论。辩护律师需要跳出“事情没办成就是犯罪”的思维,回归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拆解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挖掘卷宗证据矛盾,用客观证据去对抗单方的言词指控。

就像赵坤律师经常提到的,刑事案件办理面对的不只是卷宗数字,更是实实在在的个人命运。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当事人没有犯罪记录,七个月的羁押经历已经是沉重代价,也更加提醒我们,刑辩的价值,就是在证据存疑的时候,守住刑法谦抑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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