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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专业可信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张双喜办案复盘:诈骗罪改帮信罪,实现刑期大幅下调 ...

2026-8-28 14:02| 发布者:商业参考| 查看:386| 评论:0|TA的专栏

摘要:新乡专业可信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张双喜办案复盘:诈骗罪改帮信罪,实现刑期大幅下调
在电信网络犯罪高发的司法实践当中,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经常出现定性争议。两罪在部分行为外观上高度相似,但法定量刑差距悬殊,诈骗罪量刑档次跨度大,数额巨大情形下刑期较重,而帮信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同一行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直接决定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期限。河南新乡就有这样一起案件,经过辩护律师充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公诉机关在庭审之后将指控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帮信罪,当事人刑期从建议的三年八个月,最终降为一年六个月,该案也为同类网络犯罪案件辩护提供了现实参考。

办理该案的辩护律师张双喜,有着十余年军旅经历,执业十五年,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过千余件刑事案件,同时具备多重行业党务与协会职务,多次办理涉黑、传销、强迫交易等重大群体性刑事案件,在处理网络犯罪此类定性疑难案件上,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在这起案件当中,辩护并没有追求不切实际的无罪结果,而是立足于案卷证据,聚焦主观故意、参与程度两大核心要件,推动司法机关对案件重新评价,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发生于新乡某县,当事人因卷入网络犯罪链条,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结合案卷证据,当事人在整个网络犯罪链条中,属于下游协助人员,实施了部分辅助性行为,公诉机关审查全案材料后,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该指控罪名成立,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家属委托辩护律师介入之后,律师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同案人员供述等全部证据,发现本案在罪名定性上存在重大争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撑诈骗罪的定罪逻辑,当事人行为特征更贴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环节完整走完,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性、主观认知、客观行为展开激烈对抗。庭审结束之后,辩护律师继续向承办法官、公诉人提交完整书面辩护意见,结合类案裁判规则,对两罪的法律边界进行充分说理。经过对全部证据再次审慎评估,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判决宣告前变更起诉罪名,将指控罪名由诈骗罪修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按照帮信罪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现刑期的大幅下调。

 二、案件核心法律争议点:诈骗罪共犯还是帮信罪
实务当中很多人容易混淆两罪,同样是给网络犯罪提供协助,为何有的定诈骗罪,有的定帮信罪,关键要看主观明知的具体内容、行为参与深度、获利模式三个层面。

诈骗罪共犯,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晓上游正在实施诈骗,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事前或者事中的通谋,深度参与诈骗行为,配合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参与赃款分成,具备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而帮信罪的主观是概括性明知,行为人仅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并不清楚上游具体是何种犯罪,只是提供支付结算、技术、辅助等帮助行为,一般只领取固定报酬,不参与犯罪赃款的分红分利。

回到本案,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逻辑在于当事人客观上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客观上促成上游犯罪财产损失结果,据此推定其属于诈骗共犯。但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卷宗内缺少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和上游人员存在诈骗犯罪的明确通谋,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知晓上游具体实施诈骗,当事人仅仅是提供辅助,没有参与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的核心环节,获取的报酬属于固定劳务报酬,并没有按照诈骗涉案金额进行分赃。综合全案证据,并不完全符合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

 三、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
本案比较特殊的一点,罪名变更并非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而是开庭审理之后。庭审已经完成举证质证,事实已经固定,想要改变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工作的难度会显著提升。辩护没有停留在口头辩论,而是形成完整的证据与法律论证体系,主要从下面几个方向展开辩护。

第一,拆解主观明知,区分“概括明知”和“明确知晓诈骗”。辩护重点论证,现有证据仅能够证明当事人大致知晓对方在从事网络违法活动,但是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明确知道上游实施的是诈骗犯罪。诈骗罪共犯,需要行为人明确认知诈骗行为本身;帮信罪只需要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即可,二者证明标准不同。本案没有同案供述、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证实双方就诈骗进行过共谋,不能直接推定为诈骗罪共犯。

第二,梳理客观行为,区分核心实行行为与辅助帮助行为。案卷证据显示,当事人自始至终没有接触被害人,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核心行为,仅仅是链条当中的辅助环节。诈骗罪共犯要求行为深度嵌入诈骗流程,配合完成骗取财物的关键步骤;而本案当事人行为属于典型的帮助行为,符合帮信罪的行为模式。

第三,结合获利模式,否定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本案当事人获取的是固定劳务报酬,报酬金额与上游诈骗的涉案数额没有挂钩,不存在参与赃款分配的情形。据此论证当事人不具备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第四,检索类案,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律师提交同类生效裁判案例,向司法机关阐明,对于仅有概括明知、仅提供辅助帮助、不参与分赃的行为人,司法实践普遍按照帮信罪处理。如果将本案以诈骗罪定罪,会出现量刑畸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第五,庭审之后持续沟通,完善书面辩护意见。很多辩护工作会误以为开庭结束即辩护工作完成,实际上庭审结束到判决下达,依然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本案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继续提交详尽书面意见,把庭审当中的质证意见完整固化,把证据矛盾、法律适用问题逐条列明,给公诉机关、法院充分的参考材料,推动公诉机关重新审视本案定性,最终促成变更起诉。

 四、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与关键节点提醒
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也给普通当事人、家属处理同类网络刑事案件带来诸多现实启示,刑事案件不同阶段,都有不可忽视的关键节点。

第一,网络犯罪案件,罪名定性是辩护的重中之重。诈骗罪和帮信罪量刑差距巨大,同样的帮助行为,定性不同刑期天差地别。家属在当事人被拘留之后,不要只关注刑期长短,更要关注侦查、起诉阶段拟定的罪名,很多案件从源头就存在定性争议。

第二,不要忽视审判阶段的辩护价值。不少当事人认为,检察院已经起诉,指控罪名就无法更改。但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以前,是可以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即便案件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已经完成,依然有争取变更罪名的辩护空间,不能放弃审判阶段的辩护。

第三,主观明知是网络犯罪当中最难证明,也是最容易出现推定错误的环节。办案机关常常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认知,但是推定必须建立在完整证据链之上,不能简单只要有帮助行为,就直接推定为诈骗罪共犯。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谋、是否参与分赃、是否接触被害人,都要逐一核实。

第四,当事人被羁押之后,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把证据当中的疑点、矛盾点及时提炼出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即便审查起诉阶段意见没有被采纳,也可以固定辩护观点,延续到审判阶段继续争取。

当然,本案虽然成功变更罪名获得轻判,但帮信罪依然属于刑事犯罪,当事人依旧留下案底,并非无罪处理。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不要为了小额报酬,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账号,不要轻易参与陌生网络项目,避免无意间沦为网络犯罪链条当中的工具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的辩护,不是单纯追求无罪,更多是在现有证据基础之上,厘清法律边界,厘清此罪彼罪,让案件得到罚当其罪的处理。这一起案件,也恰恰体现刑事辩护的价值:在程序框架之内,把证据和法律充分展开,助力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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