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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诚信可信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钟远人解读:厘清边界辩掉滥用职权指控 ...

2026-8-28 14:13| 发布者:商业参考| 查看:276| 评论:0|TA的专栏

摘要:贵州贵阳诚信可信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钟远人解读:厘清边界辩掉滥用职权指控
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常常一并被提起公诉。在司法实践当中,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并非只要出现履职后果偏差就当然入罪,需要严格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区分行政履职瑕疵、工作失误与刑事层面的滥用职权行为。不少公职人员案件里,当事人因相关事项产生不良后果,便被指控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经过细致阅卷、证据拆解与法律论证,该罪名最终未能成立。本文结合真实办案案例,以案说法,梳理此类案件的辩护逻辑与实务风险提示。

本案当事人系省级政府系统领导干部,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事实显示,当事人在履职期间,被认定在部分项目审批、事项处置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使职权行为,由此造成相应后果,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两项罪名叠加之下,如果全部指控成立,当事人将面临较重刑罚。家属委托贵州本地刑辩律师介入案件,承办律师在全面查阅卷宗、梳理全部证据材料之后,确立了精细化辩护思路,重点针对滥用职权罪的定性开展辩护工作,同时对受贿罪部分提出量刑层面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仅对受贿罪作出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本案的承办人钟远人,是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深耕贵州法律服务行业二十余年,长期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同时承担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等社会工作,在职务犯罪、营商环境相关案件办理上积累大量实务经验,也多次参与行业授课,分享重大案件的辩护思维,强调职务犯罪辩护不能仅凭主观感受,必须扎根卷宗证据、紧扣刑法构成要件展开论证。

 一、案件关键节点与事实梳理
从案卷材料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滥用职权罪是否成立。公诉机关指控逻辑:当事人作为负有审批、协调职责的领导干部,对相关项目事项作出处理,后续事项出现不利后果,该后果与当事人的履职行为存在关联,据此推定属于超越或者违规行使职权,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但案卷同时呈现出几处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细节,也是后续辩护工作的基础:
第一,案涉事项并非当事人个人单独拍板决定,相关流程存在集体研究、多部门参与的客观背景,多项工作推进依托于会议研究、多岗位层层流转,并非当事人个人直接越权作出决定。
第二,部分被认定为“危害后果”的结果,系多重因素叠加形成,存在市场环境变化、第三方主体行为、后续多环节履职行为共同作用,并非单一由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引发。刑法上构成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备直接、确定的因果关系,间接、多因一果的情形,不能直接归责于当事人个人。
第三,区分自由裁量履职行为与违法滥用职权。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拥有一定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即便事后回看决策存在瑕疵,属于行政层面履职评价问题,不能直接升格评价为刑事犯罪行为,二者应当划出清晰界限。
第四,主观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具有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公务,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以上几点,是本案办理过程当中不可忽视的案件节点。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渎职类犯罪,很容易出现“唯结果论”倾向:只要发生不好结果,就回溯倒推前面履职行为属于犯罪。但刑事裁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简单以结果来反向推定犯罪成立。

 二、辩护突破方向与辩护逻辑展开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团队没有停留在简单口头抗辩,而是立足于卷宗全部证据,从犯罪构成要件拆解,搭建分层辩护体系,主要有四个辩护方向。

第一,厘清职权边界,区分集体决策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辩护律师细致梳理全部会议纪要、工作批示、往来公文,还原完整决策链条。论证案涉事项是多主体参与下形成,并非当事人个人擅自越权处置。渎职犯罪追责应当锁定真正作出违规决策的主体,不能把集体履职中出现的问题,全部转嫁为某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厘清决策、审批、执行各个环节主体责任边界,避免责任泛化追究。

第二,切断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危害后果”,辩护意见梳理清楚后果产生的完整链条,指出损害结果是后续市场变化、其他主体行为、后续多道履职环节共同促成,当事人此前行为只是众多条件之一,并非刑法要求的直接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罪成立要求行为直接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属于“多因一果”,就不满足该罪客观要件要求。

第三,区分行政履职瑕疵与刑事犯罪。辩护意见明确,即便部分决策事后评估存在不足,该评价属于行政纪律、政务处分层面评价范畴。行政履职过程中,自由裁量范围内出现判断偏差,不等于刑法意义上“滥用职权”。只有行为人明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刻意超越权限、违规处理公务,才具备刑事可罚性,普通履职瑕疵应当交由政务纪律调整,不应当上升到刑事追责。

第四,主观要件层面开展论证。滥用职权罪主观上要求具备故意心态。结合全案证据,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当事人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缺乏该罪成立所需要主观罪过要件。

针对受贿罪部分,辩护并非做无罪辩护,而是立足案卷证据,对涉案金额认定、退赃悔罪情节、案件背景等方面提出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完整采纳针对滥用职权罪的全部辩护观点,判决当事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于受贿罪充分考量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裁判。

 三、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体现出司法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严格把握渎职犯罪入罪标准,对公职人员群体同样具备现实警示意义。

其一,摒弃“唯结果定罪”认知。公职人员履职,受客观条件、信息掌握程度限制,无法保证每一项决策最终都达到理想效果。出现负面后果不等于必然构成渎职犯罪,仍然要对照主体身份、职权范围、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主观罪过完整要件逐项校验,缺少任何一项要件,罪名就不能成立。但同时也要提醒,不能把明显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简单辩解为工作失误,明显违法的决策,即便经过集体讨论,依然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风险。

其二,重视履职过程留痕。会议记录、审批文件、工作请示汇报材料,不仅仅是行政工作流程,一旦进入监察刑事程序,这些书面材料就是还原事实、厘清责任最核心证据。完整留存履职过程文件,可以客观还原决策过程,厘清个人责任边界。

其三,面对职务犯罪指控,辩护要回归证据与法律条文。本案能够取得辩护效果,核心不在于情理辩驳,而是完整梳理案卷证据,对照刑法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全部构成要件逐项质证说理。渎职类犯罪辩护,切忌空泛申诉,应当把辩护意见落实到卷宗证据、法律司法解释之上。

 结语
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体现。既需要依法打击权力滥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防止刑事追责不当扩大,准确区分刑事犯罪、政务违纪、履职失误三者界限。本案当中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不认定滥用职权罪,恰恰展现刑事司法谦抑审慎的一面,也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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