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发罪名,很多普通人并非主动参与犯罪,而是被欺骗、蒙蔽,客观上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而卷入刑事程序当中。不少当事人会产生误区,认为银行卡出现大额涉案流水就必然要被判刑,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流水数额只是客观要件之一,主观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才是构成帮信罪的核心标尺。下面结合真实案件展开以案说法。 案件基本案情 苏某因家庭生活压力,在一款交友APP结识李某。李某虚构军人身份,以情感交往的方式对苏某进行感情诱导,之后谎称自己在做投资理财、期货交易,哄骗苏某交出本人名下银行卡,按照他的指示完成提现、转账操作,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账户累计帮助转移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后续上游资金链条案发,苏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发现账户资金存在异常后,苏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完整如实供述全部经过,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从全案背景看,苏某全程没有意识到经手资金属于犯罪赃款,整个过程没有获取任何报酬与利益,过往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之所以参与转账操作,是法律意识薄弱,被对方虚假身份和情感话术蒙骗所致。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关键阶段,如果审查起诉阶段无法争取有利结果,案件将起诉至法院,当事人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个人就业、生活都会产生长远负面影响。家属委托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的郑泽敏律师介入处理本案。郑泽敏律师执业多年,长期办理经济类、网络类刑事案件,办案中注重回归案件证据本身,区分客观行为和主观犯罪故意,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办理过多起不起诉、撤案类案件。接受委托之后,律师第一时间对接检察机关开展阅卷工作,完整梳理全部卷宗证据,厘清侦查机关指控逻辑,为本案制定辩护方案。 案件核心难点与关键节点 本案客观流水高达300余万元,已经远超帮信罪“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单看流水数据,具备较高的入罪风险,案件存在多重现实难点。 第一,客观行为已经成立。苏某确实提供银行卡并且实施转账提现,客观上完成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这是侦查机关立案的重要事实基础。实务当中,办案机关很容易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具有犯罪故意,一旦推定成立,当事人将面临刑事追责。 第二,主观“不明知”的证明难度高。主观想法藏于当事人内心,很难有直接书面证据证明“不知情”,大多需要依靠聊天记录、行为过程、获利情况、交往背景等间接证据综合佐证,对证据梳理、法律论证要求很高。 第三,案件来到审查起诉阶段,时间窗口紧张。侦查阶段已经结束,侦查机关形成完整指控材料,律师需要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向检察官充分说理,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时间紧、说理压力大。 本案有几个不能忽视的关键细节,也是后续辩护的基础:一是苏某属于被情感欺骗,并非为了金钱报酬出借账户,全程没有从中获利;二是案发后主动投案配合调查,属于自首;三是没有前科劣迹,本身没有参与网络犯罪的主观意愿。这几项事实,成为辩护工作的重要支撑。 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 郑泽敏律师结合卷宗证据,对照《刑法》287条之二帮信罪条文、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帮信罪办案指导意见,确立两大核心辩护方向,不是单纯口头辩解当事人不知情,而是结合卷宗证据展开论证,把法律意见落实到书面材料,多次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交流。 第一,聚焦犯罪构成,论证当事人不具备帮信罪要求的主观明知要件。 帮信罪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该明知不能简单依靠客观行为直接推定,要结合认知水平、交往关系、是否获利、行为动机综合判断。本案中,苏某是被对方冒充军人的身份、恋爱感情所蒙蔽,对方包装成投资理财项目,没有告知资金属于违法赃款;苏某未收取任何好处费,不存在为获取利益而放任犯罪的情形;在发现账户异常后主动到案,没有销毁证据、隐匿行踪等规避调查行为。综合全部间接证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实苏某主观上清楚对方在实施网络犯罪,不满足帮信罪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充分挖掘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论证案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 一方面苏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当事人系初犯偶犯,被诱骗卷入案件,主观恶性很小,无任何获利,社会危害性有限,契合司法解释中被诱骗参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辩护过程中,律师没有回避客观上发生大额资金流转的事实,而是区分“客观上起到帮助效果”和“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两个层面,向检察官阐明:客观上造成资金转移的结果,不等于主观上就有帮助犯罪的想法,不能唯流水论,不能简单以账户流水数额直接定罪。同时提交完整书面法律意见,把卷宗中能够印证被欺骗、无获利、主动配合调查的证据一一列明,强化说理。 案件处理结果与案件启示 经过沟通论证,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认定苏某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份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苏某不会留下刑事案底,避免了刑事处罚对个人生活带来的连锁负面影响。 这个案件带给普通群众诸多现实警示。很多人以为帮信罪只发生在买卖、出租银行卡牟利的情形,实际上除了金钱利诱,情感欺骗、熟人哄骗同样会让人陷入刑事风险。本案当中苏某没有收取一分钱好处,只是出于恋爱信任,按照对方指示操作转账,账户流水就达到300余万元,险些背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办理帮信罪案件,不能只盯着流水数额,主观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即便客观上账户出现大量涉案资金,也要仔细审查行为人是否真正知晓上游犯罪,是否存在被欺骗、被蒙蔽的背景,是否获利,有无自首、坦白等情节,综合评判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机械套用流水标准直接定罪。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要提高风险意识,无论对方是亲友、恋爱对象还是网友,都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更不要按照他人指令操作转账提现。不要轻信所谓投资理财、内部项目的说辞,一旦银行卡被用于转移犯罪资金,即便自己没有获利,也有可能卷入刑事诉讼。如果不幸卷入此类案件,应当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保存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关键阶段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