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销售岗位纠纷往往格外复杂。工资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口头约定销售提成、业务垫付费用、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多重问题交织在一起,仲裁和诉讼阶段举证的细微差别,就会直接改变案件最终走向。在河北地区处理大量劳动纠纷的陈瑞俊律师,长期深耕企业用工、劳动争议实务,办理过多起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全流程的疑难劳动案件,下面这起医L 器械销售劳动争议,就是极具参考价值的典型样本。 案件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22年3月29日入职常某商贸公司,岗位为医L 器械销售经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初期底薪4000元,2023年3月晋升主管之后底薪调整为6000元。2024年5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某,因其1‑4月没有开发新医y ,业绩不达标予以淘汰,劳动关系就此解除,公司并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 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双方矛盾集中爆发。劳动者王某某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多项诉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照5000元每台标准主张15台设备销售提成合计75000元;返还个人垫付差旅费37024.4元、业务推广备用金67362元;另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而常某商贸公司则提出抗辩:部分工资已经通过私人账户转账结清;员工主张的备用金属于预支款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私下经营同业公司、售卖竞品,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属于合法辞退,无需承担赔偿金;同时不认可5000元每台的提成标准,只同意按照总销售额1%计算提成。 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均不服,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大部分诉求作出裁判,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按照未计入销售提成的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判后双方继续上诉,二审阶段由陈瑞俊律师团队代理劳动者一方,案件迎来部分改判。 案件关键节点与事实细节 本案有多处极易被当事人忽略的细节,也是案件走向的核心。 第一,工资发放混杂公户与会计私人账户转账。公司主张私人转账用于清偿工资,但转账记录没有备注对应发放月份,转账金额和工资表无法相互对应,没有原始凭证佐证。这直接导致法院没有采信公司已经结清部分工资的抗辩。实务当中很多中小企业习惯使用个人账户发薪,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转账款项的法律性质。 第二,业务垫付费用的定性。劳动者在职期间为开展业务,自行垫付差旅费以及推广备用金。其中43044元推广垫付款,有劳动者与公司会计微信对账记录予以确认;其余部分缺少公司签字盖章报销单据。这里出现一个实务难点:员工履职过程中自行垫付业务开支,到底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应当走民间借贷诉讼。 第三,销售提成仅存在口头约定。劳动者主张单台提成5000元,仅有单方聊天记录,没有公司书面确认;用人单位只认可销售额1%的计提标准。口头约定提成,在销售类劳动争议中非常普遍,口头约定在没有对方确认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被裁判机关采信。 第四,辞退理由前后不一致,这是本案最大争议点。公司微信辞退劳动者的理由仅仅是业绩不达标淘汰。但是进入二审诉讼阶段,公司才新提出劳动者同业经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抗辩。同时,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既无法证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第五,赔偿金计算基数存在误区。一审法院核算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没有将销售提成计入工资基数。销售提成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这一处计算疏漏,也成为二审代理的重要突破口。 辩护突破方向与庭审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代理律师的辩护思路,围绕证据规则、法律定性、赔偿基数三个维度展开。 首先,针对用人单位二审新增的辞退事由进行重点抗辩。依据司法裁判规则,判断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解除当时向劳动者告知的理由为准,诉讼阶段才临时补充的违纪事由,不能作为认定辞退合法的依据。本案中公司微信辞退只提及业绩不达标,二审才抛出同业竞争的理由,该抗辩不能成立。同时,即便是以严重违纪解除,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两项要件公司均无法完成举证,因此解除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 其次,厘清垫付费用的法律属性。劳动者为履行劳动合同开展业务产生的垫付款,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畴,不需要另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结合微信对账记录,有证据佐证的43044元备用金应当予以支持;对于缺少证据支撑的垫付部分,则尊重举证规则不予主张,避免诉求过度扩张降低裁判采信度。 再次,纠正赔偿金计算基数的法律误区。按照法律规定,销售提成属于计件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时,离职前十二个月全部货币性劳动报酬,均应当纳入平均工资基数。一审判决没有将销售提成计入基数,直接造成赔偿金计算偏低,这是二审主要改判点。 与此同时,对于劳动者无法充分举证的5000元每台提成,客观评估证据短板,不强求法院支持该诉求,接受按照公司自认的1%销售额计算提成,避免因片面坚持口头约定,造成全案证据说服力下降。 二审裁判结果与案件启示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大部分判项:确认劳动关系、支持欠付工资、差旅费报销、有对账记录的推广备用金、按1%标准计算销售提成,判令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唯一改判内容为调整违法解除赔偿金,将销售提成计入工资基数之后,月平均工资调整为9353.64元,核算赔偿金变更为46768.2元。 透过本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有重要实务提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第一,遭遇口头辞退,务必留存聊天记录、录音,固定当时告知的辞退理由,用人单位后续诉讼中新增加的理由,法律上不被认可;第二,销售岗位涉及提成,尽量落实书面文件,口头提成约定举证难度极大;第三,业务垫付费用,要留存对账记录、聊天记录,尽量取得对方确认,无任何佐证的垫付很难得到支持;第四,计算赔偿金时,要记得基本工资、绩效、销售提成全部属于工资,应当计入平均工资基数。 对于企业用工方:第一,尽量避免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私人转账若要抵扣工资,必须留存转账备注、对应工资月份、金额匹配的完整证据链,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风险;第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解除通知要保持一致,不能仲裁一审说一套,二审再拿新的违纪事实作为解除依据;第三,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且向劳动者公示,两项条件缺一不可;第四,员工业务垫付费用,应当建立规范报销流程,避免大量无票据垫付款积累,埋下劳动争议隐患。 本案完整展现劳动争议当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威力,很多时候案件输赢,不完全取决于客观事实,而取决于当事人能不能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劳资双方都应当重视证据留存,减少口头约定,从源头降低劳动纠纷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