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高发的下游罪名,大量普通民众因为被诱骗参与资金流转,陷入刑事追责的漩涡。很多当事人并非主动参与犯罪,而是被境外人员利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实施资金转移行为,案发之后直接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面临刑事立案、判刑留案底的现实风险。如何区分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厘清主观认知边界,是这类案件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结合真实办案案例,对该类案件的裁判逻辑、辩护思路展开以案说法。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蒋某某,在韩国生活期间,被他人利用参与涉案款项转移,经手涉案资金共计77万元。后续国内湖南邵阳公安机关在侦办上游犯罪过程中,锁定蒋某某为资金链条重要参与人员,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进行网上追逃。一旦刑事程序推进到底,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定罪,留下终身犯罪记录,个人生活、就业乃至亲属政审均会受到持续性负面影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实施转移等掩饰隐瞒行为。本案涉案金额77万元,已经远超刑事立案数额标准,按照普通办案思路,极有可能认定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区间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处理压力极大。当事人身处境外,被上网追逃之后进退两难,如果贸然回国,极有可能直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若滞留境外,又会长期背负在逃身份,正常生活彻底受限。家属多方寻求法律帮助,找到办理过多起经济、跨境类刑事案件的张国良律师介入处理。张国良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跨境涉诈下游类案件,擅长在侦查阶段梳理证据瑕疵,从主观要件、行为情节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接受委托之后,律师没有简单建议当事人投案,而是先对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开展完整研判。 二、案件深度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 从表面证据看,当事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帮助转移涉案资金77万元的行为,客观行为要件已经呈现。但刑事犯罪成立,不能只看客观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故意要件,也就是行为人是否“明知资金属于犯罪所得”。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 第一,行为发生场景特殊。行为发生地点在韩国,当事人是被境外人员诱导参与资金流转。境外人员的话术、信息包装,和国内办案机关掌握的案件信息存在信息差。侦查机关依据资金流向结果,推定当事人应当知晓资金违法属性,但当事人的实际认知水平、信息获取渠道,是否足以识别资金属于犯罪赃款,存在巨大疑问。“应当知道”不能单纯依靠资金数额倒推,必须结合当事人阅历、双方沟通内容、获利情况、交易背景综合判断。 第二,客观行为与主观认知存在割裂。当事人是被他人利用参与转账,并非上游犯罪团伙成员,没有参与策划诈骗等上游犯罪,也没有深度参与赃款处置的完整链条。区分罪与非罪,不能唯流水数额论。即便资金流水巨大,也需要审查行为人对资金非法来源的真实认知程度。 第三,罪与行政违法的边界问题。转移赃款的行为既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同样也可以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对明知赃物予以转移的行为设置处罚,可处以拘留、罚款,不会留下刑事案底。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情形,存在将刑事追责降格为治安处罚的处理空间。但该种处理方式在实务中并不常见,需要辩护人提供扎实法律意见,和侦查机关充分沟通,不能被动等待办案机关主动作出降格处理。 第四,网上追逃带来的程序风险。当事人已经被列为网逃,如果直接回国到案,在辩护意见没有充分送达办案机关、观点没有被接纳之前,很大概率会被刑事拘留。一旦刑事拘留,后续想要撤销案件、降格处理,难度会成倍增加。因此本案关键节点,是在当事人正式到案之前,就把全案辩护意见提交侦查机关,争取改变案件定性方向。 三、辩护突破点与辩护实施路径 接受委托之后,张国良律师团队确立整体辩护方向:不纠结客观转账事实,主攻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争取消解刑事追责,推动案件向治安处罚方向处理,核心辩护突破点分为四个维度。 第一,梳理全案事实,拆解“主观明知”的证据短板。辩护人重点梳理当事人在境外交往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沟通细节,还原境外人员如何对当事人进行信息包装,论证当事人并未获得明确告知资金属于犯罪赃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法律上的明知分为确实知道和推定应当知道,但推定应当知道需要一系列反常交易行为予以支撑,不能仅凭出现涉案资金流水就直接推定主观故意成立。 第二,评估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当事人属于被利用的工具角色,没有参与上游犯罪谋划,没有组织、指挥其他人,不是犯罪链条关键人物。参考全案上游人员的作用,论证当事人参与程度浅,地位次要。 第三,区分刑事犯罪与治安违法,充分引用司法解释精神。根据司法解释精神,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不能只看涉案金额,还需要综合考量主观恶性、参与程度、社会危害性等要素,对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阐明本案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不必动用刑法进行评价。 第四,把握办案程序节点,避免程序上陷入被动。本案最大风险节点,就是当事人归案环节。一旦人被拘留,侦查惯性之下,案件很容易顺着刑事程序继续往下走。辩护人采取提前沟通模式,在当事人归案之前,就和邵阳办案单位开展沟通,完整递交证据材料与法律意见,把辩护观点前置,争取办案机关在当事人到案时就充分考量辩护意见。同时引导当事人愿意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全部事实,愿意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经过多轮沟通、提交完整辩护材料,邵阳公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本案作出调整:不再追究蒋某某的刑事责任,解除网上追逃,针对其转移赃款的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给予一千元罚款处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彻底消除,不用承担刑事处罚,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四、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大量跨境、被诱骗参与资金转移的案件具备很强参考意义,也反映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几个重要实务提醒。 第一,此类案件主观明知是辩护的命门。很多家属看到涉案流水金额巨大,就认为案件结果已定。但流水只是客观结果,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主观认知。实务当中大量当事人是被花言巧语蒙骗,身处信息不对称环境,对资金真实来源缺乏认识,这是辩护当中要重点挖掘的部分。但当事人自己口头辩解“我不知道是赃款”力度有限,律师需要结合聊天记录、获利情况、行为模式、社会阅历等客观材料形成完整论证体系,才能够被办案机关采信。 第二,侦查阶段是消解刑事风险的黄金窗口期。本案能够实现解除刑事风险,关键工作全部发生在侦查阶段。如果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想要撤销案件、降格治安处罚,难度将大幅上升。遇到被网逃的情形,切忌盲目投案,应当先委托律师介入,和办案机关对接,评估案件走向,制定稳妥到案方案,避免直接被羁押。 第三,罪与非罪之间存在缓冲地带,并非只要有转移赃款行为就必须判刑。同样是转移赃款的行为,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之间存在适用空间。刑法打击的是主观恶性大、深度参与犯罪链条的行为人;对于被诱骗利用、参与程度浅的人员,可以评价为行政违法。但该结果不会自动到来,需要辩护人充分梳理事实证据,结合司法解释,有理有据与办案机关沟通。 第四,跨境环境下更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很多人在境外务工、生活,遇到陌生人许诺好处,请求帮忙代收转账、划转资金,即便对方说辞看似合理,也要高度警惕。一旦资金和国内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犯罪挂钩,就有可能被国内警方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哪怕人在国外,也会留下刑事程序记录,严重影响出入境和个人生活。 结语 刑事案件办理,并不是简单对照流水数额套法条。每一起案件背后,都需要回归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律师没有回避当事人客观上实施资金转移的事实,而是立足证据规则,厘清主观认知边界,充分论证社会危害性,推动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得到合理处置,帮助当事人避开刑事案底带来的终身影响。这也提示普通民众,一旦卷入类似案件,应当尽早寻求专业法律介入,抓住侦查阶段辩护机会,尽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