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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广州规定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2万

se7enhpl 发表于 2009-6-23 14: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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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6月23日报道 为迎接亚运盛事,广州紧急修改已显落伍的1996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否则可最高罚款2万元。
急救网络将覆盖广州各区
目前,广州市急救医疗网络在城区平均出车半径约4公里,但覆盖面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农村地区及基层急救网点的建设相对滞后。修订《条例》规定,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组成。
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及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把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的急救工作并入全市“120”网络后,周边地区城乡接合部的“120”急救出车时间将会相应缩短,急救反应将会明显加快。
无钱求医者医院先垫付
对于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伤病员的特殊保障方面,修订《条例》规定,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有关部门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偿付。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可申请“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予以偿付。
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市卫生部门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医生:
政府需加大急救投入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因靠近广州火车站,每年承担的急救任务占了广州市相当大的比例。该院急救科主任秦伟毅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秦伟毅说,广州的急救医疗体系比较特殊,院前急救分散到各个医院,政府的投入相对较少,医院承担的压力就比较大。
对于修订《条例》规定医院需垫付医疗费的问题,秦伟毅说,事实上,为流浪乞讨人员垫付的医药费,医院只能通过市卫生局获得约50%的偿付;那些有身份,但又无钱支付医药费的急需治疗的人,医院垫付费用后,可以申请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偿付,但目前红十字会只赞助外伤病人的医药费。
秦伟毅统计,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每年需自己掏二三十万为急救病人支付医药费。除此之外,广州救护车大概有10%~15%的空车率,医院还要另外承担人工、车辆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费用。秦伟毅寄希望于《条例》的修改能加大政府对院前急救医院的补助。
三大变化逐个数
据介绍,1996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和实施了全国第一部规范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条例》实施13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条例》确立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结构已不符合当前广州市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迎接亚运,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广州市决定今年修订该《条例》。
变化一:
出车从10分钟缩为5分钟
目前对出车的要求是接到命令后10分钟内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而修订《条例》则不但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应诊制,还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调度命令后,5分钟内即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
《条例》还硬性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
变化二:
呼救录音保存从3个月延至1年以上
“120”是院前急救的唯一呼叫号码。修订《条例》要求,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应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审查和上报工作。
现行规定只要求“120”的呼救专线电话录音保存3个月,而修订《条例》规定应当保存1年以上。
变化三:
急救医师临床经验从2年变为3年以上
修订《条例》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化院前急救队伍。对于独立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的要求,以前只要求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即可,而修订《条例》里则规定独立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必须要具有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参与实施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护士则要求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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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意见的途径:
市民对该《条例》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广州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xzlf/index.jsp),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83123286;
4.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2009-6-23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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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直接开除才对
2009-6-23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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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性规定
2009-6-23 2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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