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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3:51:17|来自:山东省东营市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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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法官被质疑"眼花还是心花" 商业秘密巨额判赔引争议
转:鑫富药业得巨额判赔引发争议
转自:新闻中心 新闻网
中国网7月24日讯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发药业)立即停止侵害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富药业)关于D-泛酸钙(即维生素B5)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并按研发成本全额赔偿鑫富经济损失3100余万元。此判决作出后,引起巨大争议。
巨额判赔引争议 法官被质疑“眼花还是心花”
据了解,新发药业和鑫富药业是国内最大的两家维生素B5生产企业,是直接的竞争对手,此前鑫富药业有过收购新发药业的计划,但被拒绝,此后,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纠纷。
其实,鑫富药业与新发药业这两大药业巨头的交锋,从2006年就已经开始了。但真正的兵戎相见,是从2007年鑫富药业起诉新发药业侵害其专利权一案开始,大战持续五年,也没最后分出胜负。
2007年12月3日,鑫富药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此次诉讼也揭开了持续至今的两大药业巨头诉讼大战的序幕。该项专利案在行业内外都具有较大影响,2008年3月10日下午,审议“两高”(注: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就此案发表评论,引起行业内外轩然大波,该案也被誉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今年5月底,上海一中院于作出一审判决,再次引发巨大争议。网友发帖质疑:“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
该帖文中,自称为山东省新发药业员工称,上海一中院“申请A,判给B”,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同时“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而且,判决赔偿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鱼”的错误。
上海一中院回应称,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在庭审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所称“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鑫富公司当庭陈述诉讼请求中是其自己对商业秘密的概括表述,具体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专家:中国商业秘密诉讼方面立法不健全
对此,北京市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专家竞争民事案件用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以按照研发成本计算赔偿额。但是,在判令侵权放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责任的前提下,不应该在要求侵权方按研发成本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他还表示,该案中法院认定的事实表明该商业秘密仅限于被新发药业获取,涉案的商业秘密并没有被完全公开,没有造成该商业秘密的价值完全灭失,它还具有保密性、价值性。所以,不应该要求新发药业按原告研发成本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一般情况下,一旦进入到诉讼阶段,商业秘密就已经公开,不成为商业秘密了。“这就意味着,你在诉讼的同时,已经失去了此商业秘密。”
“这与中国在商业秘密诉讼方面立法不健全有关。”程永顺说,在民事法律中,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条规定。此外,《刑法》中有一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合同法》中也有一条规定。“在商业秘密方面,中国的立法不够系统。”
“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难度很大。” 程永顺解释说,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诉讼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原告的胜诉率一直较低。
近些年,包括商业秘密诉讼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增长迅速,据了解,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方面民事诉讼一审案件5.988万件,同比增长近40% 。我国每年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在全世界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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