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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旅游投诉管理制度

不再犹豫手机认证状态  楼主| 发表于 2005-6-28 11: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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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投诉概述

1、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制定宗旨和适用范围
  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投诉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其制定宗旨是: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佥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国家声誉。在中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投诉均适用于该规定。

2、旅游投诉的概念、条件及投诉范围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得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投诉者的投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有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依据。
  (3)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围。
  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和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3、投诉时效
  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示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长投诉时效期间。

二、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1、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投诉规定第四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投诉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这表明,在我国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则是一个内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旅游投诉工作,代表设置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诉案件,作出投诉决定。但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机关法人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来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后果应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承担。
  我国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依其职责不同,分为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和到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他们分别依据其职责范围管理旅游投诉工作。 2、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根据投诉规定第五条,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制定全国旅游投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管理工作。
  (3)对收到的投诉,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也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4)受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5)表彰或者通报地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组织交流投诉管理工作的经验与信息。
  (6)管理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3、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根据投诉规定第六条,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旅游投诉规章制度。
  (2)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
  (3)受理对下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4)协助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涉及本辖区的旅游投诉。
  (5)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报告本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
  (6)建立健全本辖区旅游投诉管理工作的表彰或能报制度。
  (7)管理本辖区内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三、旅游投诉者与被投诉者

1、旅游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投诉规定,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是: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解;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按旅游投诉规定的条件、范围投诉,按投诉要求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2、旅游被投诉者的权利义务
  根据投诉规定,被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是:有权与投诉者自选和解;有权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被投诉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应当协助旅游投诉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得隐情阻碍调查工作;确有过错并损害投诉者利益的,应主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与投诉者自选和解。

3、投诉状
  投诉者向旅游投诉机关投诉,应当向其递交书面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投诉状应记明以下事项:(1)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2)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3)投诉请示和根据事实与理由。(4)证据。

四、旅游投诉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就是上下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权限划分。
根据投诉规定,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有困难的重大投诉案件。 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的投诉案件。

2、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就是指某一投诉应归何地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的权限划分。
投诉规定确定了三个标准,即被投诉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
  (1)被投诉者所在地。被投诉者是公民的,其所在地是他长久居住的场所;若是不法人,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损害行为发生地。是指导致投诉人人身、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被投诉人的过错行为发行地。
  (3)损害结果发生地。是指被投诉人的过错行为对投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产生损害后果的显现地。
3、上述三个标准,没有先后次序之分,完全由投诉者自愿选择,即只要投诉者自愿,被投诉人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都有权管辖该旅游投诉案件。
  为解决两个甚至更多管辖权发生冲突,投诉规定还规定,跨行政区的旅游投诉,由被投诉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受理机关协商确定管理机关;或者由上一级旅游投诉受理机关协调指定管理机关。

五、旅游投诉受理程序

1、旅游投诉受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旅游投诉受理,是指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提出投诉,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经审查认定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的行政行为。
  旅游投诉受理的特征:(1)投诉受理应当符合旅游投诉的立案条件,并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2)受理与否的决定是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旅游投诉受理的程序
  投诉受理的程序是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受投诉者的投诉,贪污立案审查所依据的程式和顺序。主要包括:(1)投诉人递交符合投诉规定的投诉状;(2)受理与否决定的作出。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理;不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被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属于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范围;(2)投诉者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做作业人员;(3)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者虽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却没有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根据;(4)不属于投诉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5)超过投诉时效。

六、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1、旅游投诉处理程序的概念
  旅游投诉的处理程序,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投诉案件后,调查核实案情,促进纠纷解决或作出处理决定所必须经过的程式和顺序。

2、被投诉乾的答复
  旅游投诉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乾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被投诉事由;(2)调查核实过程;(3)基本事实与证据;(4)责任及处理意见。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应当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3、调解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主持投诉双方通过和解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的行为。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4、投诉处理决定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调查核实,信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几种决定:(1)属于投诉者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投诉者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选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投诉管理机关决定。(3)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者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及承担全部或部分调查处理投诉费用。(4)属于其他部门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5、《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
  《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书。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 的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如果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投诉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6、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罚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损害投诉者权益的旅游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根据投诉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收;(3)罚款;(4)限期或停业整顿;(5)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脑有关证件;(6)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入投诉处理决定书。
  凡涉及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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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 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团队是指由 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由 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绩,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外公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原则,按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接待入境旅游人 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审核证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联。
  第五条 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审核证明》内容包括参游人员基本情况、团队名称、参游路线、收费标准以及实交金额等。
  第六条 《审核证明》经国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核章。一联由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参游人员交公安机关审验,一联由组团社自存。没有审验合格的《审核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第七条 参游人员在组团社报名并交付全额费用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参游人员出境意见,同时交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审核证明》及组团社开具的旅游所需全额费用的发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查验参游人员提交的《审核证明》和费用发票,确认组团社和参游人员的合法资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国旅游手续,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参游人员。参游人员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 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编号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如实填写并经国家旅游局或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验章。《名单表》一式三联。出境时,第一、第二联交边防检查站核查,对没有《名单表》或实际出境人员与《名单表》登记状况不符的不予放行。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注明实有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一联;第二联暂由团队领队保管,在团队入境时交边防检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联由组团社在团队回国后交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团队须经国家开 放口岸出入中国国境 ,公安边防机关有特殊规定的,按公安边防机关的规定办理。团队必须整团出入境,在境外确须分团的,组团社应事先报经有关省级公安边及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在境外分团的,入境时由边防检查站对组团社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组团社有责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参加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领队须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办事处报告,组团社须及时向国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对滞留不归的,组团社应 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查询和遣返等事项,组团社应予以协助并负责垫付费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员追偿。
  第十三条 参游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组团社有 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 (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6-28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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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2月20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兴师动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检查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四)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五)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扣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二)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三)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四)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及处理;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
  (三)事故教训;
  (四)今后防范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6-28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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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没有人顶啊
2005-9-28 0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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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专业诶!处理旅游投诉的程序很有用!
2011-8-5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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