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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祥和义工协会章程

祥和义工协会手机认证状态 发表于 2018-5-15 15: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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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汕头市祥和义工协会,英文译名:SWATOW XIANGHE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STXH,简称:祥和义工。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志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社会,助残扶弱,传播文明”为中心开展工作,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十三号莱利中心5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以“孤、寡、残、弱”及其它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个人、社会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宣扬义工精神,实施并推广义务工作。通过各项社会服务,弘扬社会正气,带动“自立、自强、奉献、互助”的社会风尚;
(三)开展义务社会工作理论调研、推广,积极反映社会呼声、愿望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义务工作者的政治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义工整体素质;
(五)开展与其他义工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
( 六 )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扶贫济困、救灾等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自愿奉献个人的精神、才能和时间,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
(五)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通过三个月的实习考察期;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借钱借物,不得私自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或者向服务对象提出任何违背志愿工作原则的要求;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六)不得以本会义工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协会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发挥凝聚力作用;
  (十一)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规划本会发展思路及方向并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审定各种活动方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费标准:会长1000.00/年
              秘书长、副会长、理事500.00/年
              监事、会员60.00/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由陈海波(身份证号码:440505196812050053)自愿捐赠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作为本会注册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章程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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