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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你们对于学校没收学生贵重东西,

遗弃 发表于 2008-9-26 2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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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校没收贵重物品的行为(如手机.MP3......)
你们觉的应该吗?
学校有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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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校规中有写明,那应该有吧~
2008-9-28 13:37:00
啊GO  GO/  GO  ~~~
2008-9-28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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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没
不合法。但学校暂时性的没收属于其行政管理范围之内的,最后必须要将财物归还学生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如何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没收或者暂扣学生财物的行为初衷是由于管理的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正如一些教师所说:“上课时一个电话打过来,整堂课都会受影响;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讲课的情绪也会被破坏掉。”而另一方面,手机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采取将手机送还家长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者暂扣。
法律啊、
学校 不要太圣了
2008-9-29 2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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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挑衅之霜在2008-9-29 21:39:00的发言:

绝对没
不合法。但学校暂时性的没收属于其行政管理范围之内的,最后必须要将财物归还学生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如何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没收或者暂扣学生财物的行为初衷是由于管理的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正如一些教师所说:“上课时一个电话打过来,整堂课都会受影响;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讲课的情绪也会被破坏掉。”而另一方面,手机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采取将手机送还家长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者暂扣。
法律啊、
学校 不要太圣了






大家..
鼓掌....
看看...
争议!
反叛吧!
2008-9-29 2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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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08]遗弃,,小心你校长找你算账!
2008-9-30 09:18:00
新浪微博用户名:O丶pporTuniTies
微信用户名:O丶pporTuniTies
QQ用户名:O丶pporTuniTies
出售:雅姿、纽崔莱、个人护理系列、家庭清洁系列、高科技家居产品
以下是引用﹎Facile在2008-9-30 9:18:00的发言:
遗弃,,小心你校长找你算账!
校长?
无视!
2008-10-1 0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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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的学校要控制学生不带贵重物品到学校..
其实很简单!
但是也不用用如此极端的方法吧?
实在无法接受!~[em06]
2008-10-1 0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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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不愿做奴隶的学生们
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新的新的天安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5 19:54:03编辑过]
2008-10-5 1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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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挑衅之霜在2008-10-5 19:53:00的发言: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学生们
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新的新的天安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5 19:54:03编辑过]


不要这么激动!
2008-10-5 2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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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学生做的太乖..
并不是好事来的!
2008-10-5 2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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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孩子成不了大事
by 李云龙
2008-10-11 2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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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龙是哪位?
2008-10-11 2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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凄惨
没看过亮剑啊
2008-10-16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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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挑衅之霜在2008-10-16 18:11:00的发言:

凄惨
没看过亮剑啊


亮劍?
2008-10-17 2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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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应该有吧.
在学校不应该带这些东西的吖.
2008-10-17 2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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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学生带这些东西也有一定的好处哦...
2008-10-19 0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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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前几日我们班主就是啊早死历史在5班收了2手机
2008-11-15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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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08-11-15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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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蝴蝶飞啊飞在2008-11-15 16:48:00的发言:
一部战争电影。。
他是主角  

哦//\
不清楚!
只知道是连续剧!
2008-11-15 2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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