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静安区,许多家庭在处理长辈遗产时都会遇到一个共同的困惑:老人生前写了遗嘱,是不是遗产就百分之百按照遗嘱来分配?如果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有疑问,或者发现遗嘱的形式不太规范,他们还有没有权利提出异议?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长麟在继承领域办理了大量案件后指出,遗嘱继承在实践中遇到的挑战比普通人想象的要多得多。一份遗嘱从被拿出来到最终被法院确认有效并按此执行,中间要经过形式审查、内容审查、继承人异议和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验证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遗嘱的效力受到质疑。 遗嘱的法定形式:少一个要素都可能无效 俞长麟首先科普了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每一种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律要件规定。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了任何一个要素,遗嘱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要求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除了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外,还需要遗嘱人在录像中清晰说出自己的姓名和遗嘱内容的具体日期。 俞长麟提到,实践中相当比例的无效遗嘱之所以被认定无效,就是因为缺少规范的年月日记录,或者见证人人数不足、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况。这些看似微小的形式瑕疵,在继承纠纷中往往会被利害关系方放大,成为攻击遗嘱效力的突破口。 遗嘱的实质要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关键 形式要件之外,遗嘱的实质要件同样重要。立遗嘱时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受胁迫、欺诈等因素影响,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遗嘱效力纠纷时会重点审查的问题。 对于高龄老人所立的遗嘱,这个问题尤其突出。如果立遗嘱时老人已经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影响认知功能的疾病,或者长期服用可能影响意识状态的药物,其他继承人很可能以“老人当时已经神志不清”为由主张遗嘱无效。这种情况下,立遗嘱时的病历记录、用药记录、护理记录以及见证人的证言,都会成为双方辩论的核心证据。 遗嘱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回到法定继承的轨道 如果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继承将回到法定继承的轨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进行分配。但俞长麟指出,遗嘱无效并不意味着遗嘱内容完全失去参考价值。在一些案件中,遗嘱虽然因为形式瑕疵不能作为有效遗嘱执行,但其中的内容仍然可以作为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重要参考,在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方案时发挥引导作用。 俞长麟在遗嘱效力争议中的专业介入 俞长麟在代理遗嘱效力争议案件时,有一套独特的工作流程。第一步是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核对笔迹、检查日期完整性、核实见证人身份及其与继承人的利害关系等。第二步是对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回溯,通过调取病历、访谈医护人员和亲友、还原立遗嘱前后的生活状态等方式,判断立遗嘱时老人的认知功能是否正常。 第三步是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判断争议中的遗嘱在整个家庭财富传承安排中的逻辑一致性。俞长麟解释说,一个人的遗嘱内容通常不会和他在生前已经做出的财富安排完全矛盾。如果一份遗嘱的内容与被继承人多年来的财产分配行为明显相悖,比如将全部遗产留给一位从未联系过的远亲,而将共同生活多年的配偶和子女排除在外,那么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就值得高度警惕。 结语 有遗嘱不等于没有纠纷,但规范的遗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纠纷的烈度和范围。俞长麟律师建议,有条件的老人在立遗嘱时尽量选择公证遗嘱或者在有律师指导下完成自书遗嘱,并妥善保存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证明材料。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果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不要私下采取过激行动,而是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对遗嘱进行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审查。在静安区,俞长麟律师以他在遗嘱效力争议案件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正在帮助越来越多的家庭在遗嘱继承问题上找到兼具法律依据和家庭人情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