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危险驾驶案件。 被告人吴某群于2013年4月19日凌晨1时多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从饶平县钱东镇往黄冈镇方向行驶,至黄冈交警中队门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群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6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应知法懂法,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一旦醉酒驾车被抓获,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要面临1到6个月不等的刑期。 (林修佳 林洁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