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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疏忽致业主财物损失物业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5-6-10 09:44| 发布者:admin| 查看:399| 评论:0|原作者:大华网|来自:潮州日报

摘要:   本报讯(记者龙兰)小区住户发生入室盗窃事件,究竟物业公司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斌。  刘斌说,被盗业主要维权,首先肯定是报警处理,至于是否能够追究物业管理

  本报讯(记者 龙兰) 小区住户发生入室盗窃事件,究竟物业公司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斌。

  刘斌说,被盗业主要维权,首先肯定是报警处理,至于是否能够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则要看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如果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在安保方面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以及在发生安保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则业主可以依据合同的条款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哪些过错,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即便双方没有形成书面的服务合同,在业主一方有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双方仍然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公司在安保方面是有基本的义务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因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的疏忽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物业管理公司需因其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斌建议,如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推选出部分业主代表,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加强安保措施,如果觉得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确实不到位,也可考虑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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