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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澄海法院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汕头信息 2021-9-18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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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了《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入选篇目,澄海法院一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是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从全国各地法院选送的案件中选编而成的案例系列丛书,在总结审判经验、指 ...




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了《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入选篇目,澄海法院一篇案例入选。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是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从全国各地法院选送的案件中选编而成的案例系列丛书,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促进法学理论研究、展示中国法治建设成就、加强法治宣传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原文如下



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界定

——文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澄海区莲下镇南湾村莲南路一处建筑工地内发生口角,王某某持铁锤砸打文某某,文某某在该工地内捡起一根钢管进行反击,王某某往工地外跑,文某某仍持钢管追打王某某,追至工地外的莲南路时,文某某用钢管砸中王某某的头部,致王某某受伤倒地。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文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已为被害人王某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身体多处擦伤,未达轻微伤;王某某符合案发时被他人用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挫擦伤及创口、骨折、蜘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文某某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文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定罪处罚;如果对被告人应当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件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法院裁判要旨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系自首;其已为被害人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是被害人先用铁锤砸打被告人,被告人持钢管进行反击,在被害人往工地外跑,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后,被告人仍持钢管追打被害人并用钢管砸打被害人头部,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明知持钢管砸打被害人头部会造成被害人受伤,仍持钢管追打被害人并用钢管砸打被害人的头部,致被害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成立正当防卫要满足目的条件、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五个条件。如果没有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的话,则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从本案来看,本案虽是被害人王某某先用铁锤打被告人,但被告人文某某已持钢管进行反击,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伤情程度反映,被害人王某某的侵害行为已经被有效制止。王某某在被文某某持钢管打击后向工地外逃跑,此时王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文某某仍继续持钢管追打王某某至工地外,持钢管打击王某某的头部,造成王某某重伤。文某某是在王某某停止不法侵害行为后对王某某进行追赶打击,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已偏离了正当防卫的目的,错过了正当防卫的时机,造成了伤害后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而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以此对不法侵害者予以惩治或报复。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且已不存在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仍实施防卫,造成侵害人受伤,则成立故意伤害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应具体分析行为人当时所面临的境遇以及险况的不同,以及注意行为人防卫措施和防卫强度是否得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同时,对于不成立正当防卫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也要考虑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的过错,在其罪责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适当从轻处罚,以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作为裁判者,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标准,一方面要发挥正当防卫的有效性,承认其正当性,为正当防卫的适用留下空间,有利于鼓励公民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要更为理性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条文,为罪与非罪的评价划定更加明确的界限,避免正当防卫权利被滥用,成为他人实现打击报复等非法目的的工具。





作者简介

 林湃潆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一庭法官助理



澄海区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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