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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印发
汕头信息 2022-1-2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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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的通知汕残联〔2021〕64号各区(县)残联、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卫生 ...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的通知汕残联〔2021〕64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做好我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水平,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程序对《关于修订<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汕残联〔2020〕10号)进行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及市司法局法律审查通过,形成了《汕头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全文)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12月27日

《汕头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解读

一、制订实施意见的背景

《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汕残联〔2017〕2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每年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000多人次提供住院医疗救助,为病情较稳定的慢性精神障碍患者约50000人次提供社区诊治服药救助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原规范性文件期满,为进一步惠及残疾人群体,市残联联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完善制定了《汕头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

二、修改内容

(一)明确相关定点机构及认定流程

进一步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康复点和康复托养机构以及相关的认定和备案管理流程。

(二)优化完善救助项目

将原来的八项救助项目进行归拢与完善,优化为“住院医疗救助、社区诊治及服药救助、住院治疗伙食费补助、特殊应急专项医疗救助、社区托养康复服务补助、医疗康复救助项目巡查督导经费补助”等六项救助项目。其中“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中汕大精神卫生中心一个疗程由原来的二个月统一调整为三个月。

(三)适当调整救助标准

1.调整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标准

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标准由每人57元/天调整为64元/天,与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同一标准,其他医院仍按1个疗程(90天)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患者自付费用在补助标准内按实结算。

2.调整社区康复点诊治及服药标准

2021年年初市残联与市财政局磋商尽快普及二代抗精神病药,研究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将诊治及服药费用由每人每年1300元调整为2200元,全市各社区康复点统一使用二代抗精神病药,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治疗效果。

(四)优化流程方便群众

对各项工作管理、申请流程以及费用的结算、拨付等进行进行归拢和优化。如根据“属地管理”和“放管服”原则,除特殊应急专项救助申请在市残联办理,其他救助申请都由区(县)残联负责,市残联主要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汇总结算。各项申请流程也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住院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1.首次住院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1)申请人(代理人)备齐患者的户口本会身份证、残疾人证或精神疾病诊断结果、医保卡、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等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填写《汕头市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一份;符合住院伙食费补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与住院救助审批一并申请办理。

3)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申请;

4)区(县)残联审批并出具《汕头市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通知单》(下称《通知单》);

5)申请人(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持《通知单》和相关证件到指定医院办理救助确认等手续。

2.再次住院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申请人(代理人)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无需复印件)、填写《汕头市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申请即可。符合住院伙食补助条件的,应提供相应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前一疗程未符合)。

3.第三疗程住院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镇特困职工患者,确因病情需要申请第三个疗程救助的,凭定点医院出具的继续住院治疗意见(疾病诊断结果及意见)和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建档卡册)或特困供养或特困职工证等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按再次住院医疗救助办理程序申请办理。

4.特殊应急专项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1)特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审批与确认

(1)填写《汕头市特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二份,提供相应关联审核的证明资料(疾病证明、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婚姻证明、110、120遣送或急救单),按基本住院医疗救助首次救助办理程序到市残联申请。

(2)凭审批的《汕头市特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留存定点医院用于结算)到指定医院进行救助确认。

2)合并躯体疾病救助与确认

(1)申请人(代理人)备齐患者及家庭成员(代理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填写《汕头市特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并重症躯体疾病救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定点医院提出治疗意见(在审批表中体现并加医院印章)、到市残联办理审批;

(2)申请人(代理人)持《汕头市特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并重症躯体疾病救助审批表》到定点医院办理救助确认;

(3)定点医院凭市残联审批的《汕头市特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并重症躯体疾病救助审批表》(留存定点医院用于结算)确认救助治疗。

(二)社区诊治及服药救助工作流程

患者首次就医按下列程序于“救助日”当天到康复点申请备案登记后生效:

1.备齐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精神类)或疾病诊断结果证明书、病历及住院记录等与病情相关联的资料、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或建档立卡扶贫册(无则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康复点建档);

2.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法定顺序监护人)到所在区域康复点申请服药治疗登记;

3.填写《汕头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区县残联和康复点各一份存档),有关部门在精准康复、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可加附填写相关表单;

4.经精防医生诊断,适合服药治疗的予以发药或现场服药治疗并接受其社区服药备案申请;

5.报区(县)残联审批。

(三)社区托养康复服务补助

1.备齐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精神类)或疾病诊断结果证明书、病历及住院记录等与病情相关联的资料、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或建档立卡扶贫册(无则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建档);

2.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法定顺序监护人)到拟入托机构申请评估;

3.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填写《汕头市困难精神康复者住宿性托养服务补助审批表》或《汕头市困难精神康复者日间照料康复服务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机构和区县残联各一份);

4.到定点托养服务机构所在区(县)残联申请审批;

5.凭审批表办理入托手续。

编辑:宋姣

审核:蔡泽明

来源:汕头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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