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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快速获赔1.5万:眼部手术,未如实告知拒赔医疗险 ...

2026-6-22 17:28| 发布者:wk402| 查看:1903| 评论:0|TA的专栏

摘要:一、投保本为安心,理赔却遭拒门四川成都的某男士年过五旬,平日里身体状况尚可。2022年,他在一位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险,想着万一有个住院手术能有个兜底。2024年初,某男士因双眼视力渐进性下 ...

一、投保本为安心,理赔却遭拒门

四川成都的某男士年过五旬,平日里身体状况尚可。2022年,他在一位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险,想着万一有个住院手术能有个兜底。2024年初,某男士因双眼视力渐进性下降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年龄相关性白内障”,医生建议尽快接受超声乳化手术。手术顺利完成,总医疗费用约2.8万元,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约为1.5万元。

某男士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后,很快收到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理由令他错愕:保险公司在核查其投保前两年的就诊记录时,发现他曾因“双眼过敏性结膜炎”在社区医院开过一支抗过敏眼药水。保险公司认为,某男士在投保时未告知这一“眼部疾病”,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拒绝赔付,并单方解除了合同。

面对这样的结果,某男士既困惑又无助。他不明白,一次轻微的换季眼睛过敏,与需要手术的白内障到底有什么关联?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二、律师细致剖析,直击拒赔法律漏洞

某男士找到了在保险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君审律师。律师在详细审阅了投保单、病历、理赔决定书等全套材料后,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在法律上存在多重瑕疵。

第一,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询问”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 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且询问应当明确、具体。律师调取了某男士的电子投保档案,发现其中的健康告知栏采用概括式提问,例如“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所列出的十几种疾病中并不包括“结膜炎”或任何眼表过敏性疾病。对于一次普通门诊就诊的轻微结膜炎,保险公司既没有单独列出,也没有使用足以引起普通人注意的措辞进行询问,投保人不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第二,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要点。《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换言之,即使认定某男士存在重大过失(而非故意),保险公司要拒赔,还必须证明“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律师委托三甲医院眼科主任出具了书面咨询意见:过敏性结膜炎是结膜对外界过敏原的免疫反应,表现为眼红、眼痒,属于眼表疾病;而白内障是晶状体蛋白质变性导致的混浊,属于眼内老化性疾病。两者的发病部位、病理机制、致病因素完全不同,医学上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即使某男士投保时如实告知了结膜炎病史,也完全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该医疗险仍会按标准体承保。

第三,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超出了法定权限。 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某男士的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以所谓“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专业谈判速解纠纷,1.5万元快速到账

在全面梳理法律依据和证据之后,君审律师制定了“先书面交涉、后诉讼兜底”的务实策略。律师起草了一份言辞严谨、法理清晰的《律师函》,连同专家意见书、投保单截图、病历资料等一并寄送至保险公司法务部门。律师函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限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重新作出理赔决定,全额赔付1.5万元;逾期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逾期赔付的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函发出后的第5天,保险公司主动联系律师表示愿意和解。经过两轮电 话沟通,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某男士支付赔款1.5万元,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某男士放弃其余差额部分的追索。从某男士正式委托律师到赔款到账,前后仅用了13天。

某男士收到银行到账短信后,专门致电律师表示感谢。他感慨道:“原来以为打官司要拖很久,没想到律师一封信就解决了问题。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真的不一样。”

四、案件启示:保险消费者应知法敢维权

这起看似简单的1.5万元理赔纠纷,折射出当前保险市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保险公司将“未如实告知”作为拒赔的惯用理由,甚至在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然机械拒赔,给普通消费者制造了巨大的维权障碍。

君审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第一,投保时应认真阅读健康问卷,对于明确提出的问题要如实回答,但不必过度担心那些未被问到的轻微、短暂、不相关的就诊记录。第二,遇到以“未如实告知”为由的拒赔时,不要轻易自认理亏,应仔细核对保险公司是否证明了“因果关系”这一法定要件。第三,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律师函、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往往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实现公平获赔。某男士的经历充分说明,法律不会纵容保险公司滥用告知义务条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在法律的保护之下。

律所电 话1352214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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