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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金平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第4期)

2022-7-14 05:52| 发布者:汕头信息| 查看:17879| 评论:0

摘要:问公职人员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应给予什么处分?答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问公职人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应给予什么处分?答情节较重的 ...

公职人员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公职人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公职人员有哪种行为之一,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答(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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