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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汕头信息 2022-10-29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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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汕府〔2019〕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汕市 ...



汕府〔2019〕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汕市常〔2019〕12号),以及第十四届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作为做好立法工作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遵循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急用先立的原则,抢抓当前特区“二次创业”的有利时机,在深化改革开放、创建文明城市、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改善民生、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认真谋划,开展研究论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使立法主动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汕头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打造活力特区、和美侨乡、粤东明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制度设计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坚持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以立法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立法项目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起草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要严格依法立法,遵守宪法、立法法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认真执行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保证政府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查把关作用,切实提高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质量。向市政府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按程序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

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预备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对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需增加的项目,有关单位要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司法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因机构改革涉及相关文件清理的,按照《汕头市机构改革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汕府办传〔2019〕12号)执行。除此之外,其他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跟踪了解各单位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起草工作。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主动邀请其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配合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及时协调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列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尚未上报市政府的,起草单位必须抓紧工作,争取在今年上半年上报市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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