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曝光台 ![]() 文明从点滴做起 整洁、卫生的人居环境 离不开社会各界参与共建 为推动城市问题高效解决 塑造文明城市新风尚 汕头城管开设【曝光台】栏目 针对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现象 及时进行曝光和严肃处罚 ![]() 案例一 ![]() 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金平区岐山街道潮汕路某商铺门前存在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随意倾倒垃圾杂物行为,现予以曝光。 处理及整治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的不良影响。 整治后: ![]() ![]() 案例二 ![]() 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金平区金砂街道金湖路某商铺门前存在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随意倾倒垃圾杂物行为,现予以曝光。 处理及整治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整治后: ![]() ![]() 案例三 ![]() 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金平区岐山街道报本路某商铺门前存在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随意倾倒垃圾杂物行为,现予以曝光。 处理及整治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面对处罚,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整治后: ![]() ![]() 案例四 ![]() 违法行为: 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金平区广厦街道金禧花园某商铺门前存在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随意倾倒垃圾杂物行为,现予以曝光。 处理及整治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解释乱扔生活垃圾的危害及违法依据,当事人诚恳地接受批评教育,并承诺将改正乱扔生活垃圾的不文明行为。 整治后: ![]() ![]() 案例五 ![]() 违法行为: 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金平区广厦街道广厦街某商铺门前存在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随意倾倒垃圾杂物行为,现予以曝光。 处理及整治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诚恳地接受了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并表示将以此为教训,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今后不再乱扔生活垃圾。 整治后: ![]() ![]() 案例六 ![]() 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金平区岐山街道潮汕路某商铺门前存在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随意倾倒垃圾杂物行为,现予以曝光。 处理及整治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保证今后将不会再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整治后: ![]() ![]() 案例七 ![]() 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龙湖区新津街道长江路某商铺门前存在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随意占道经营行为,现予以曝光。 处理及整治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过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当事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配合处罚、积极改正。 整治后: ![]()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规定: ![]()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 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不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2.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私设地锁; 3.不擅自拆除、迁移市政环卫设施,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或者指示牌等。 (二)环境卫生 1.不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不倾倒污水,不污损外立面墙体和地面; 2.自备专门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装收集本责任区域的垃圾杂物并按规定时间倾倒或者投放。 (三)绿化维护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 2.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本办法施行前“门前三包”要求和标准未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落实整改。 ![]()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域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维护绿化,保护绿化设施; (四)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 第十八条第一款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 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呼吁广大市民朋友 严守法律法规 争做文明市民 让我们一起 擦亮汕头文明“风景线” 让城市更美丽,让生活更美好 文明有你 汕头更美 ![]() 来源:局办公室 编辑:方澄 校对:钟夏汝 审核:吴玉莲 ![]()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汕头城管」,搜索「shantoucgj」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