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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银保监分局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然资源局(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农发行汕头市分行,汕头市各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总(分)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不动产“带押过户”的工作部署,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率先在同一银行机构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逐步向跨银行机构拓展;率先开展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并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形成全覆盖、常态化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的新局面。

二、各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机构要加强业务协调工作,按照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并公开承诺办理时限。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的方式,买卖双方和涉及的贷款银行机构达成一致,约定发放贷款、偿还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与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实施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和申办材料见附件)。

三、各银行机构应在符合信贷监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本机构内部制度和流程规范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对审查发现不符合放贷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加强风险管控,落实不动产抵押物风险管理,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及时处置抵押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问题。

四、各银行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对办理跨银行机构“带押过户”的,原贷款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贷款承接银行机构办理业务,并根据需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贷款承接银行机构发放贷款后,应及时知会原贷款银行机构相关情况。

五、各银行机构应按市场化原则执行贷款利率及浮动标准,遵守贷款利率自律机制和自律公约,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强留客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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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不动产“带押过户”办理流程

(适用于同一银行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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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不动产“带押过户”办理流程

(适用于跨银行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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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不动产“带押过户”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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