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ji9473 于 2014-3-1 15:45 编辑
3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维持不变,下限由2368元下调至2139元。
去年7月份,我市对2013至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作出调整,调整后缴费基数上限为12645元,下限为2368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从下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2645元,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139元,即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
据介绍,此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下调,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负担。以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的企业职工为例,并以我市的缴费比例来计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缴费基数下限下调后,每月企业和个人加起来可少缴50余元。
另外,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也将同步调整,上限由2013年度的8196元调整为9429元,下限由2103元调整为2139元。市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一次性预缴的医疗保险费按我市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43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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