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疗救助流程 一、首次住院救助流程
由申请人填写《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带齐户口本或身份证、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低保证或五保证、企业特困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到所在地街道(镇)残联或村(居)委加具意见,然后到所在地区县残联或市残联申请,凭其出具的《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通知单》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二、后续住院救助流程 患者未出院,因病情严重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出具继续住院治疗意见,由区县残联或市残联视病情审批。申请人于前一个救助疗程结束前,到所在区县或市残联康复部门申请,凭区县残联或市残联出具的《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通知单》办理相关救助确认等手续。原则上住院救助不超过2个疗程。 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流程
本市户籍低收入白内障疑似患者,于法定工作日上午,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到定点医院“市残联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登记处”登记,由定点医院安排眼部检查。经检查符合手术条件者,领取并填写《汕头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申请表》,到所在地村(居)委加具意见后交还定点医院审核并及时安排手术。 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流程 一、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济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以下情况的大病患者:
(一)罹患危及生命安全或易造成二次伤残、需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衰竭;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5、急性重症肝炎;6、严重脑外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8、血液病;9、心力衰竭;10、呼吸衰竭;11、消化道出血(需要手术治疗);12、严重意外创伤;13、需尽快手术以防止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安全、二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14、经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残疾人恶性肿瘤患者;
(三)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患者12个月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合计1万元以上;
(四)贫困精神病患者12个月内在非精神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躯体性疾病自付费用合计1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五)12个月内住院、门诊治疗自付费用合计3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二、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出院后6个月内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资料提出申请: 1、患者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2、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3、连续12个月内有效收费凭证、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能表明情况的阶段性住院病历复印件;特殊困难或生命垂危患者,住院期间可凭医院费用清单及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申报;
4、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或经济困难证明。
三、领取并填写《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申请表》,分别到所在村(居)委或街道(镇)加具意见、区(县)残联加具意见后上报市残联审核并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 恶性肿瘤残疾人患者救助直通车救助流程 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济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恶性肿瘤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出院后6个月内,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患者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或经济困难证明,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或12个月内能说明情况的阶段性手术、放化疗证明及其有效收费凭证(特殊困难或生命垂危患者,住院期间可凭医院费用清单及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申报),填写《汕头市残疾人肿瘤患者救助申请表》,经市残联康复科加具意见、市残联审核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精神病医疗救助流程 一、首次住院救助流程
由申请人填写《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带齐户口本或身份证、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低保证或五保证、企业特困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到所在地街道(镇)残联或村(居)委加具意见,然后到所在地区县残联或市残联申请,凭其出具的《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通知单》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二、后续住院救助流程 患者未出院,因病情严重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出具继续住院治疗意见,由区县残联或市残联视病情审批。申请人于前一个救助疗程结束前,到所在区县或市残联康复部门申请,凭区县残联或市残联出具的《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通知单》办理相关救助确认等手续。原则上住院救助不超过2个疗程。 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流程
本市户籍低收入白内障疑似患者,于法定工作日上午,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到定点医院“市残联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登记处”登记,由定点医院安排眼部检查。经检查符合手术条件者,领取并填写《汕头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申请表》,到所在地村(居)委加具意见后交还定点医院审核并及时安排手术。 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流程 一、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济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以下情况的大病患者:
(一)罹患危及生命安全或易造成二次伤残、需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衰竭;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5、急性重症肝炎;6、严重脑外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8、血液病;9、心力衰竭;10、呼吸衰竭;11、消化道出血(需要手术治疗);12、严重意外创伤;13、需尽快手术以防止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安全、二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14、经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残疾人恶性肿瘤患者;
(三)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患者12个月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合计1万元以上;
(四)贫困精神病患者12个月内在非精神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躯体性疾病自付费用合计1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五)12个月内住院、门诊治疗自付费用合计3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二、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出院后6个月内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资料提出申请: 1、患者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2、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3、连续12个月内有效收费凭证、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能表明情况的阶段性住院病历复印件;特殊困难或生命垂危患者,住院期间可凭医院费用清单及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申报;
4、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或经济困难证明。
三、领取并填写《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申请表》,分别到所在村(居)委或街道(镇)加具意见、区(县)残联加具意见后上报市残联审核并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 恶性肿瘤残疾人患者救助直通车救助流程 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济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恶性肿瘤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出院后6个月内,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患者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或经济困难证明,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或12个月内能说明情况的阶段性手术、放化疗证明及其有效收费凭证(特殊困难或生命垂危患者,住院期间可凭医院费用清单及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申报),填写《汕头市残疾人肿瘤患者救助申请表》,经市残联康复科加具意见、市残联审核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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