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凉茶中非法添加药品,踩踏食品安全与法律的“红线”!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决凉茶店经营者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经查证,2024年4月以来,黄某为提升自家凉茶的功效感知、拉动店铺销量,在明知凉茶作为食品不得添加西药成分的前提下,仍私自将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感冒清片,与板蓝根、柴胡、紫苏等中药材一同研磨制成感冒散药粉,每逢顾客购买凉茶,便将该药粉掺入饮品中对外售卖。
截至被执法部门查获时,黄某累计售出添加了该含对乙酰氨基酚药粉的凉茶约750杯,总销售金额约5250 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具体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就此案作出提示:凉茶属于添加中草药成分的饮品,在我国监管体系中归为食品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添加药品成分。
广大消费者应理性认识凉茶的实际作用,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门店消费,切勿盲目追捧所谓 “见效快”“功效强” 的凉茶产品;食品经营从业者则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