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父亲因患精神疾病无收入来源,母亲常年外出不归对其不闻不问。年仅8岁,并身患疾病的小黄无奈之下,在祖母陪同下将母亲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近日,饶平法院审结了该宗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5年12月,小黄的父亲黄某和母亲陈某登记结婚,两年后,小黄的降临给了这个家庭带来了欢笑与喜悦。但好景不长,小黄的父亲黄某不幸患上一级精神疾病,属于残疾人,雪上加霜的是,小黄也患有疾病。已经8岁的小黄,目前仍无法独立行走。 看着破败的家庭,生活已经无法维系的陈某选择一走了之。陈某向家人声称要外出打工,于2011年2月7日离家外出,至今音讯全无,当时小黄年仅4岁。在陈某离家外出的4个年头里,未曾给儿子支付过一分钱抚育费,就连一个电话也未曾打过。 小黄的祖父去世得早,小黄母亲陈某走后,家里就只剩下残疾的父亲和年迈的祖母。在小黄母亲走后,小黄祖母既要照顾残疾的儿子,又要照顾有病的小黄,生活没有来源,每月仅靠几百元低保收入维持生计。 随着岁数的增大,面对家庭的重担,小黄祖母已力不从心。为了保障孙子的合法权益,小黄的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黄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支付小黄从2011年3月起至2015年1月止的抚养费共37600元,并自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开庭的当天,小黄仍然没有见到母亲的身影。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之父黄某是一级精神病人,无力抚养儿子小黄。被告陈某作为原告小黄的亲生母亲,对儿子应当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支持了原告小黄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应向小黄支付自2011年3月至2015年1月的抚养费共37600元;并自2015年2月起每月向小黄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林修佳 林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