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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 害人害己

2017-6-16 09:51| 发布者:admin| 查看:333| 评论:0|原作者:大华网|来自:潮州日报

摘要:  本报讯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林某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多次将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
 本报讯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林某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多次将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棋、林某标吸食,并收取毒资。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在林某标的住家将林某及吸毒人员林某标抓获归案,并在林某身上缴获21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块状物(净重2.97克),7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状物(净重5.18克)。经鉴定:送检的白色晶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白色块状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林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修佳 陈若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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