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并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实施暴力,严重危害了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近期,我院审理了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摘要 2020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潮阳区西胪镇喝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往潮阳区和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潮阳区潮揭公路竹林路段时与黄某伦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告人黄某驾车逃逸。同日15时30分许,潮阳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民警在潮阳区和平镇一路口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并使用警车将被告人黄某带往潮阳交警大队审查。当警车载被告人黄某至和平镇老和惠路口时,被告人黄某情绪恶劣不配合执法,在向执法人员索要香烟无果后使用暴力将一辅警的右眼、脸部等处打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抽取血液检验鉴定,被告人黄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mg/100ml。 我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其行为又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ND 编辑:郑曼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