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 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现实中债权人因不合法的追讨债务方式而使自己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一被告人多次讨债未果,一时冲动下欲通过放火自焚的方式逼迫他人还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近期,我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放火罪(未遂)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摘要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陆续借给王某静共13万元,王某静未如期归还,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向王某静讨债未果。同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向王某静讨债并发生口角,遂想通过放火自焚的方式逼迫王某静还债。同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事先准备的装有汽油的饮料瓶,从汕头市澄海区乘车到潮阳区棉北街道一休闲会所办公室找王某静。该休闲会所工作人员黄某通过电话联系王某静并告知其情况,但王某静拒绝出面协商。被告人王某遂将汽油倒在自己鞋上、会所办公室的地板及沙发上,并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火自焚,被黄某劝止。随后黄某走出办公室,被告人王某便将门反锁,独自呆在办公室内。后黄某报警,被告人王某在民警的劝说下放弃点火并主动将门打开,当场被民警控制。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携带的饮料瓶内的液体检出汽油成分。 我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放火自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着手实施放火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ND 编辑:郑曼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