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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网络赌博结算支付提供帮助属犯罪行为

2021-6-27 19:45| 发布者:汕头信息| 查看:1594| 评论:0

摘要:行为人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结算的情况下,仍提供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账号和密码供其使用,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银行卡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结算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020年3月至7 ...






行为人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结算的情况下,仍提供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账号和密码供其使用,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供银行卡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结算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涛在明知“西瓜”(另案处理)准备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结算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多家银行的储蓄卡,并将储蓄卡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秘钥提供给“西瓜”使用。



期间,因储蓄卡被冻结,彭某涛还多次到银行解冻、修改储蓄卡密码以便 “西瓜”继续使用。至案发时,彭某涛累计收取“西瓜”支付的酬金5400元。经统计,农行卡、建行卡等银行卡流水累积963.8万余元。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彭某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彭某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彭某涛提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信息网络快速普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呈上升态势。个别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等帮助支付结算,为信息网络犯罪创造便利。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坚决遏制信息网络犯罪多发态势,维护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本案为何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信息网络的发展在为生产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途径。为了实现对网络犯罪打早打小、将犯罪遏制在源头的目标,我国刑法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惩治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本案中彭某涛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账号,帮助其支付结算,因储蓄卡被冻结还多次到银行解冻、修改密码以支持犯罪活动,主观上明显具有帮助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帮助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郑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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