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份传递“爱意”的行业,它的出现给不少家庭减少了伤痛、带来了经济上的支援。但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心怀不轨的人妄图通过制造机会、钻空子来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他们铤而走险,以虚构保险事故或采用“偷梁换柱”之计进行骗保。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最终会严惩这种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 案情经过 平安产险汕头中支于2022年1月5日,接到一起单方事故报案,报案人称车辆碰撞电线杆造成电线杆严重损坏。查勘员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客户,报案人杨某称2022年1月4日晚驾驶号牌为湘D*的牵引车于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某村卫生站倒车时碰撞电线杆,造成电线杆损坏。报案人称自己因疏忽导致事故发生,且急于卸货而未及时报案,并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查勘员发现该事故系热心村民发现受损电线杆后报案,驾驶员被寻回,且报案人坚称单方事故无需警队处理,逃避报警处理与抢修队快速私了处置。查勘员认为此案存在蹊跷,驾驶员或许存在主观逃逸行为,故马上联动机构调查岗。 处理结果 案件经上报后,调查岗在审核案件时敏锐察觉视频监控事故车货箱与报案标的存在差异,且报案标的货箱受损轻微与电线杆受损程度不相符,并通过查询调取报案标的车行驶轨迹,发现事发时报案标的车位置与事故地点不符;通过走访事故周边,核实监控中事发时驾驶员非报案驾驶员;至此,平安财险积极运用警保联动机制,在公安交警及派出所的共同参与、协调下,经查实,事发为粤P*牵引车倒车造成电线杆断损后驾车离开。因粤P*牵引车保险期限超期,在被寻回后用湘D*的牵引车返回现场报案。 最终迫于压力,被保人主动放弃索赔,至此,本案成功反欺诈,挽回财产损失7万元。 案件能顺利侦破,离不开交警与派出所的缜密侦查,同时也基于警保联动的高效配合,为防范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总结 1、 核验标的、驾驶员——坚持人车合影制度,每案必须面见被保险人;核验被保险车辆是否为保险标的(如车辆颜色、车辆外形、车架号字体等内容) 2、 核验、拍摄事故现场痕迹与碰撞痕迹 3、 查勘现场时,拍摄事故现场相关人事物(事故车辆周边停放的车辆,拍摄事故等待人员、围观人群等) 4、 现场查勘查勘员有责任心、固证动作充分、识别风险敏锐;调查员分析固证、形成证据链能力、谈判技巧等技能强 警示 【保险欺诈的危害】 目前国内保险行业的欺诈风险呈现出欺诈手段升级、团伙作案多发、欺诈主体多元、作案手段隐蔽等特征。保险欺诈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形象,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保险欺诈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保险权益。保险欺诈的不法分子不仅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险资金,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失去获得保险服务或保障的机会。 此外,保险欺诈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给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保险欺诈导致保险领域道德风险频发,为骗取保险金,保险欺诈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伤害。 【保险欺诈的后果】 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民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平安产险汕头中支谢沛宏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