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若患有门诊特定病种,且已完成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手续,自办妥备案手续的当日起,即可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限额及待遇有效期,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保待遇。 参保人同时认定多种门诊特定病种时,待遇核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 报销比例:以所认定病种中最高的报销比例为准。
- 报销限额:同类病种的支付限额,按额度最高的两个病种叠加计算(政策明确不予叠加的病种除外)。
根据门诊特定病种类别(Ⅰ 类、Ⅱ 类),限额结转政策不同: - Ⅱ 类门特病种:在病种待遇有效期内,若当月限额未使用完毕,可跨月结转使用,但不可跨年度结转。
- Ⅰ 类门特病种:报销限额实行 “当月清零” 规则,不允许跨月结转。
我市门诊特定病种保障范围共计55 个病种,按待遇标准分为Ⅰ 类、Ⅱ 类两类,分别享受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病种名称、报销比例、报销限额及待遇有效期等详细信息,详见下表(注:原文表格需在此处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