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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养路费是不合法的!

tinyduck手机认证状态 发表于 2006-8-31 01: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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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星期看到《马后炮》里提到,原来在1999年时国家就已经出了法规条例,对养路费的征收废除了,但相关部门一直都是不敢宣布这项条例,每年还是照常征收养路费,对逾期没缴的还要收纳滞纳金,有些还在路上抓!大家有听到过这事吗?大家评论一下!
听到这事还真气愤,每年还说得多好听说在规定时间缴的话就只就用缴10个月,送两个月,我们都白白的缴了几年了!这些部门单位就一直这样瞒着!现在还说要什么“交强险”了,他们就是这样让我们这些老百姓养着的!没钱了就找个借口变点花样还征收!真是“人民‘饲’政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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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像一个小小有月亮,有一种凄凉;总是让我将要燃烧的心有地方乘凉! [img]UploadFile/2005-12/2005122121471919327.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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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8)
交强险就好象是国家规定的~
不过我家还没交~
听说10月就开始捉人了~
2006-8-31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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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哩..该社会系厄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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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 2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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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在三十六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并在七十六条规定了对欠缴养路费的罚则。但《公路法》在1999修改时,已将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款),“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第二款),并删除了长七十六条有关欠缴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罚则。虽然交通部门一直在执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而1997年《公路法》通过后,因《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被《公路法》吸收或废止,条例已自然失效,《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此时就已失去了“立法”依据,但毕竟《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还为养路费征收留了个尾巴,此时要说征收养路费合法,还勉强说得过去。然而《公路法》在1999年修改后,养路费已被连根拔掉,彻底除名,此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不仅是失去了“立法”依据的问题,而且已是彻头彻尾的违法
2006-9-1 2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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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纳税人的钱都放在里面建设还要转到百姓身上来
实在太刺扑了
2006-9-2 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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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啦。。汗。。
2006-9-2 0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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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钱   

也不年审~~

看到警察就闪~~
2006-9-3 02:18:00
生活怎能没烦恼 但要学会忘记
该交的费~
我们百姓还是会交的`
但不该交的费~
我们百姓是不会交的`
2006-9-3 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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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st鑫在2006-9-3 3:26:00的发言:
该交的费~
我们百姓还是会交的`
但不该交的费~
我们百姓是不会交的`



支持
2006-9-3 15:44:00
要么忍,要么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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